2020年6月27日,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第五届学术研讨会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线上会议成功举办。
本次会议由中国土地法制与乡村振兴战略会议联盟主办,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课题组承办,《当代法学》编辑部、《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编辑部、《土地法制科学》编辑部协办,来自全国各地200余名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学生通过腾讯会议形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民商法学院管洪彦教授应邀参加了会议,并作为与谈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管教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制,表面上是微观问题,事实上是宏观问题。他认为,应当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视角进行研究。就外部治理而言,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的组织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颁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重要;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种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厘清,以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就内部治理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需要注意协调两个问题。第一,在静态上,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设置;第二,在动态上,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的分权制衡规则,如决议行为的形成、多数人暴政的避免、少数人专权的避免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际上是农村集体资产作为要素资源市场化的过程,因此应当完善三个制度,即产权主体制度、产权构造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机构就属于产权主体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