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为了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进路,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于2023年8月21日召开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我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于晓应邀参加会议并做了题为《四法一心,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主旨发言。于晓认为,出于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的回应,立法者应当着力制定或细化以下四类法律规范: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产法以及针对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保障法。
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法,给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财政激励、金融激励、税收激励、公共服务激励和土地优惠激励。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足抽象规范视角分别从外部和内部揭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关系,明确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静态治理结构与动态运营机制。完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财产法,进一步助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细化针对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保障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确保农民的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充分保护集体产权。
(撰稿:于晓,中审:高健,终审:陈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