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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晓副教授赴沪参加第三届“法治体系与法治方法”专题论坛

来源: 发表时间:2024-12-03 18:18:22 点击数:字体大小:

近日,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承办的第三届“法治体系与法治方法”专题论坛在上海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来自全国各地的90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我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于晓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做了题为“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融合视域下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题发言。

于晓指出: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诉讼类型应为确认之诉中的非典型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合同解除权诉讼上行使,解除后果的发生之所以以人民法院对解除合同主张的确认为前提,原因在于合同解除权诉讼上行使的私法行为属性。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性质为附法定特别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解除权的行使发生于民事诉讼场域,《民法典》为其规定了特别生效要件,即人民法院对合同解除主张的确认。特别要件成就的时候,合同解除权行使溯及行为成立时生效。合同解除权诉讼上行使除提起诉讼、反诉外,还可以通过抗辩来实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将买卖价款纠纷中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限于反诉,既有理由无法自圆其说。通过抗辩行使合同解除权,其类型并非事实抗辩,而应为权利抗辩。由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遵循消极释明原则,在当事人已经提出合同解除抗辩的构成要件事实,或者该构成要件事实经由必要证据材料已呈现于法官时,如果该当事人并未使用相应的法律概念来表达其主张,法官有必要通过发问来明确其是否有通过抗辩来解除合同的真实意思。

(撰稿:于晓;中审:张乾;终审:陈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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